浩信评论

2015-12-28

新三板市场流动性障碍浅析

【编者按】
股转中心于今年11月24日发布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方案,新三板挂牌公司分层采用“分层次”、“分步走”的思路,对不同类型的挂牌公司进行层级划分。分层标准的实施无疑将有助于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降低选择优质投资目标企业的成本,但长期以来,新三板股票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僵局一直存在,早已是各地政府、企业、广大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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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浅谈民诉法中无独三法律地位规定(下)

【编者按】
除了二审中被赋予当事人权利的无独三转变为共同诉讼人外,其他无独三是不是可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来界定外延呢?提出此问题是要解决司法实践中过度追加无独三的情况,甚至有的法院为防止证人不到庭,就通知其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故笔者的建议从明确无独三类型的角度来准确界定无独三的范围,具体可区分为以下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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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超过认定时效请求工伤待遇救济途径

【编者按】
劳动者因已超过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而无法取得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请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标准赔偿损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后,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令用人单位给予赔偿;如果不构成工伤,应按普通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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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破产企业清算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之分析

【编者按】
想到企业破产程序,大家很自然就想到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立和作用问题。这是因为,对企业破产而言,关于其债权或债务的破产清算无疑是最重要的程序,而完成这一切,又不能不依靠一个组织机构来组织实施。考虑到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是经营管理不善)和企业宣告破产后企业股东、内部管理机构、企业职工、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等相互间利益冲突问题,成立一个代表各方利益的清算机构自然而然就被推到了首要位置。按照我国1986年生效实施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然而,我们在参与具体的企业破产清算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现:正是由于类似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得过于原则或模糊,导致社会公众(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和分歧,尤其是在与破产财产相关的一些诉讼中存在滥用破产企业清算组之诉讼主体资格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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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新三板新规浅析

【编者按】
2015年11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和多元化交易机制,研究推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并决定实施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和差异化管理制度。可以看出,有“中国版纳斯达克”之称的新三板即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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