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和多元化交易机制,研究推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并决定实施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和差异化管理制度。可以看出,有“中国版纳斯达克”之称的新三板即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具体来看,证监会出具《意见》的最大制度创新亮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国股转系统将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
比照创业板IPO的财务条件,在现有的做市板块,新三板约有700只个股2013—2014年的业绩可以满足创业板条件。这其中的机会不言而喻。
二、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和多元化交易机制
《意见》表示,控股股东为证券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推荐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和做市服务由控股股东承担。由此,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为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注入活力,为新三板市场的繁荣提供动力。
全国股转系统应坚持并完善多元化交易机制,改革优化协议转让方式,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建立健全盘后大宗交易制度和非交易过户制度。通过丰富交易方式,以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合理配置资本市场资源。
三、实施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和差异化管理制度
现价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根据市场化原则,逐步完善层次结构。通过研究制定分层的具体标准,设置企业差异化指标体系,并建立可以满足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企业的有序流动。不仅使得挂牌企业流动规范化,更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
四、放开顶层挂牌企业发行股票35人的限制
该项规定实质上允许公开发行,这为新三板企业的转板提供了有利前置条件。虽然注册制尚未实施,但若新三板转板创业板政策在战略新兴板推出之前就落地,那么可以预见,创业板将分流出一部分优质新三板企业,原本打算登陆战略新兴板的企业可能会考虑在创业板上市。
《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意义重大。其既有利于解决新三板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及法律障碍,又为将来我国资本市场的政策创新和发展预留了广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