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代理了几起品牌方诉“拼多多”及平台商户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在案件准备过程中,我们检索到“拼多多”平台及商户被诉著作权、商标侵权的几起典型案件,对后续品牌方的维权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一、案例简述
(一)杭州叠彩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湖市天怡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18)沪73民终50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
案情介绍:原告杭州叠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叠彩公司”)为宣传其产品,花钱聘请专业摄影师及独家专属模特拍摄了其产品的宣传展示照片,并将照片上传至其天猫商城网络店铺“黑色旋律”。被告平湖市天怡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天怡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网上店铺“心心想衣”,盗用原告照片,为销售自己产品所用。原告向“拼多多”平台的经营主体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拼多多”)投诉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5,060元,并公开道歉。“拼多多”对被告天怡公司的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被告天怡公司未经原告叠彩公司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使用涉案图片以推广其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叠彩公司享有的涉案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拼多多”的责任承担方面,一审法院认为,”拼多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其平台上海量的图片著作权进行审核,然而,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叠彩公司向”拼多多”投诉,”拼多多”称其于2017年3月26日修改并停止使用了涉案照片。然叠彩公司提供的(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3572号公证书显示,直到2017年5月8日天怡公司经营的店铺里仍存在涉案图片,故可以认为”拼多多”采取措施不及时或不彻底,根据法律规定,”拼多多”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天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金额确定方面,在叠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实际损失或天怡公司、”拼多多”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叠彩公司主张为制止天怡公司、”拼多多”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与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确定天怡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合计15,000元;关于”拼多多”应对天怡公司侵权行为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拼多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节、持续时间、过错、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确定”拼多多”应支付赔偿金7,500元。
二审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拼多多”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拼多多”在2017年3月26日对涉案商品做了修改,并不能证明其在接到投诉后,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故对”拼多多”主张其不应承担部分连带赔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二)“暴龙”眼镜与“拼多多”的系列案件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昌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7)沪0101民初22455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月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7)沪0101民初22453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淑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7)沪0101民初2245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雅瑞公司”)起诉称:雅瑞公司依法享有“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深得社会认可。在三起案件中,三自然人被告在“拼多多”上设立的网店均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被告”拼多多”为三被告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故原告雅瑞公司诉请平台方“拼多多”删除侵权链接,店铺方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且平台方与店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观点:在三起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而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销售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拼多多”的责任方面,法院在三起案件中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拼多多”与被告签订相关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就在拼多多平台交易中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约定,并在拼多多网站设置了维权投诉指引,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徐月华、陈淑淑两起案件中,雅瑞公司既未通知过”拼多多”店铺方的侵权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拼多多”知道涉案侵权行为,”拼多多”并无过错;在苏昌宁一案中,雅瑞公司虽然曾向”拼多多”发出《律师函》投诉,但涉案产品在”拼多多”收到律师函之前就已经下架,故”拼多多”已采取了必要措施。因此,在三起案件中法院均未支持”拼多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
二、律师评析
从上述几起案件来看,我们认为:
首先,品牌方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应对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所涉侵权行为表现为“拼多多”上销售侵权商品时(例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还应购买侵权商品并对购买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公证。类似“拼多多”等网络侵权案件中,公证保全是侵权认定中非常关键的环节。而面对浩瀚的互联网内容,哪些是属于应予公证的、哪些是可以不予公证的,则最好由律师或内部法务协助确定。
其次、在“拼多多”的上述几起案件中,我们看到,法院均认为,在面对平台中海量的商品信息和交易情况下,平台一般不可能知道某一特定侵权行为,故只有品牌方曾向平台发出通知,而平台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对品牌方通知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时,平台方才应对该期间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与“拼多多”的侵权案件中,品牌方通过证据保全固定侵权行为后,应自行或通过律师向“拼多多”发出告知函,以尽到先行通知义务,事实上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我们看到,法院认定“拼多多”与店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或其明知店铺经营者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那么除了履行通知义务外,若品牌方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平台实际已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则仍然可以请求平台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这个证明难度更大,也取决于品牌方的整体诉讼策略和诉讼的技巧。在很多情况下,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通过精巧的诉讼安排,使对方主动或在法院要求下被动披露对品牌方有利的证据与信息。
第四,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于品牌方的损失及被告方的获利均较难以查明,所以大部分此类案件均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通常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或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和方式,以及品牌方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前期公证的内容实际除了侵权行为的固定外,还应当对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
第五,如果法院认定平台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一般承担责任的范围在于接到品牌方通知之日后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而具体数额须综合考虑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节、持续时间、过错、后果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