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9月23日15:00-16:30
地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讲:杨哲睿澳大利亚律师
主持:王新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记录:刘思梦 实习律师
一、适用法律 Legislation & Case Law
1.《家庭法案1975》(Family Law Act 1975)
2.《家庭法规则2004》(Family Law Rules 2004)
3.《家庭法费用规则》(Family Law (Fees) Regulation 2012)
4.案例法(Case Law)
5.无过错离婚原则(Principle of No Fault Divorce)
二、管辖 Jurisdiction
1.只能够通过司法程序离婚,无行政程序。
2.家庭法院 Family Court
(1)事实婚姻的财产和抚养权纠纷;
(2)复杂的抚养权案件,如涉及家庭暴力,国际收养的案件;
(3)复杂的财产纠纷案件,如多方纠纷,涉及公司股权或基金权益等。
3.联邦巡回法院 Federal Circuit Court
(1)只对婚姻关系作出判决,不决定夫妻财产分配或子女抚养权事宜,需要就这些问题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
(2)一般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裁决,而非法官。
三、离婚流程 Procedure of Divorce
1.唯一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无以为继的证据为双方已分居满12个月零一天;
(1)一般意义上的分居
(2)同一屋檐下的分居
2.填写离婚申请表;
3.离婚申请费$865.00, 特殊情况下可减免;
4.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离婚判决生效日期后的一个月零一天, 由法院颁发离婚证。
四、财产分配Arrangements of Property &Finance
1.双方自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令;
2.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3.财产分配中的“长婚姻短婚姻”原则;
4.申请离婚后扶助;
5.养老金可以参与分配;
6.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的分配。
五、配偶移民相关问题 Spouse Sponsor Migration
1.不需要有正式的婚姻关系,同居满12个月即可,焦点在于关系陈述;
2.先申请暂时居住签证,申请之日起两年后婚姻关系依旧存续可取得永久居留权;
3.有特定事项可加快申请进程,如育有子女;
4.如因家庭暴力原因导致签证申请人离婚时,凭借警方出具的人身保护令或法院的判决可以提前获得永久居留权,但是需要提供心理疾病证明、社工帮助记录等证据。
注:本记录未经杨哲睿律师审阅,如有任何不完善或错误,由主持人和记录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