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9月9日15:00-16:30
地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讲:敖祥立合伙人
主持:王新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记录:刘思梦 实习律师
一、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破产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中需包含的证明对象有以下五项:
(1)主体资格证明;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有到期债务证明;
(3)被申请人已经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证明;
(4)被申请人有众多债权人,无力清偿债务证明;
(5)被申请人的大额资产被进行司法处置,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证明。
四、清算步骤
清算步骤可用下图理清
注:本记录未经敖祥立律师审阅,如有任何不完善或错误,由主持人和记录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