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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信论坛第一季第十七场研讨记录

破产清算



  时间:2016年9月9日15:00-16:30
  地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讲:敖祥立合伙人
  主持:王新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记录:刘思梦 实习律师


  一、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破产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申请所需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中需包含的证明对象有以下五项:

    (1)主体资格证明;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有到期债务证明;

    (3)被申请人已经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证明;

    (4)被申请人有众多债权人,无力清偿债务证明;

    (5)被申请人的大额资产被进行司法处置,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证明。

  四、清算步骤

    清算步骤可用下图理清


  注:本记录未经敖祥立律师审阅,如有任何不完善或错误,由主持人和记录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