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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信论坛第一季第十三场研讨记录

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救济路径探讨

  


  时间:2016年8月12日15:00-16:30
  地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讲:杨宏芹 执行主任/律师
  主持:王新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记录:刘思梦 实习律师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法律关系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适用法律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3、《公司法》

  4、《证券法》

  5、《合同法》

  6、《物权法》

  7、《担保法》

  三、中小企业债的债券偿付保障——发行人等提供担保

  《试点办法》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1、范围:

  债券持有人因持有私募债券而对发行人享有的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2、形式:土地抵押担保、动产抵押担保、

  发行人董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权利主体: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后续讨论)

  4、转让:

  债券的转让或出质——二级市场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权的变更——发行方案调整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权利的实现:

  1、权利主张顺序: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一)、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权利主体

  除了债券投资人,受托管理人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实现担保权的诉讼?

  《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为该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债券持有人为该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后删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试点办法》第三十五条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受托管理人是否属于债权人——承销方式

  包销——属于债权人,受托管理人可作为诉讼代表人

  代销——不属于债权人


注:本记录未经杨宏芹律师审阅,如有任何不完善或错误,由主持人和记录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