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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芹律师应邀做客《法眼看天下》广播节目


  2016年7月27日,我所执行主任杨宏芹律师受邀参加了上海新闻广播电台的《法眼看天下》直播节目。在节目中,杨宏芹律师和华东政法大学张国元教授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进行了解读并与听众朋友进行了交流。

  在本次“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中,对于老虎咬人致一死一伤的损害后果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是讨论的主要焦点。

  杨宏芹律师认为,此类事件责任承担的原则在于野生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对危险动物的种类、性质及游览项目的了解,野生动物园在发生此类损害结果后,除非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野生动物园与该游客签订过协议、园内有警告标志、有巡逻车、在该女子下车后立刻发现并向其喊话让其回车上,尽到了一定的管理职责;而受害母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存在责任承担的比例问题——应视野生动物园能够举证证明承担管理职责的程度而定。

  其次,在本次老虎袭人事件中,母亲因欲救助女儿而被老虎袭击,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法律上的“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一定要件,其中一条要件为:行为人对救助人不负担法定的危难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那么根据此条规定,是否认定本事件中母女之间由于存在法定救助义务而不存在见义勇为行为?杨宏芹律师认为,对于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父母是不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婚姻法》中的“互相帮助”义务不同于危难救助义务,因此本案中母亲的行为成立见义勇为行为。

  最后杨宏芹律师认为,在实务中,即使野生动物园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裁决机构还是有可能出于对人道主义的考虑,由野生动物园向受害人进行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