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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信论坛第一季第十一场研讨记录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与实务

 

  时间:2016年7月22日15:00--17:00

  地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讲:杨 莉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主持:王新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记录:赵 晶 律师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工程制图。

  2、《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为商业标识,包括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3、《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为一种技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

  1、商业标识,其中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与《商标法》有所重叠,但对于非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作为《商标法》对商业标识保护内容的补充。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还表现在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的保护,以及对企业字号或人名进行保护。

  2、公平竞争秩序及合法的竞争优势。

  3、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般不需要公开,在保护期限上也无时间限制,相对于《专利法》对技术的保护更为有利,可视为相同的利益,不同的保护手段。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将可乐配方作为商业秘密而非专利来保护。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救济方式

  1、公权力机关的监督检查

  2、诉前禁令

  3、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商业标识)、第九条(虚假宣传)、第十条(商业秘密)、第十四条(商业诋毁)。

  4、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权;损害赔偿。

  5、损害赔偿范围:关于损失,以被侵权者损失或侵权者获利算,参考该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其中,律师费可作为合理支出予以主张。

 

注:本记录未经杨莉律师审阅,如有任何不完善或错误,由主持人和记录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