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杨宏芹律师应邀做客《法眼看天下》广播节目


  2016年6月20日,我所执行主任杨宏芹律师受邀参加了上海新闻广播电台的《法眼看天下》直播节目。在节目中,杨宏芹律师和上海社会科学院陆晓文研究员对“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二村小区停车阶梯收费”进行了解读并与听众朋友进行了交流。

  杨宏芹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小区中停车位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讲解。

  杨宏芹律师提出我国目前有明确法律规定小区业主的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的相关规章、各地政府的规章(如上海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均对住宅区内涉及业主对于共有利益的管理上赋予了明确的自治权利。

  其次,小区业主行使自治权应该遵循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停车位费用的确定属于有关共有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小区内成立业主大会的,对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议事规则的制定、提案及议案的流程到最终表决的产生,同样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八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十一至十八条对此做出了细化规定。当个别业主认为业主大会决议确实侵犯自身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可以说业主的自治权是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肯定与保障的,但是囿于现实情况中业主对自治主体的认知、业主自身参与积极性、业主委员会成员专业素质、小区熟人关系的影响,业主大会可能无法顺利召开,继而产生“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侵害不知情的业主的权利;维权成本较高。因此,杨宏芹律师建议,小区业主应该提高对自身权益保障的认知,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在涉及自身利益事项发生问题之前订立解决机制,才能最大化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