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4月22日15:00--17:00
地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讲:姚品信 律师
主持:王新波 钱亮 周志微律师
记录:赵晶 律师
讲 座 内 容
第一部分 保险诉讼最常见的两类案件
一、车险案件,特点:案多金额低;
根据法律规定,遵循车险理赔项目及标准进行赔付。
二、非车险案件,特点如下:
1、金额大案少;
基于此特点,安邦财产保险公司设立“非车险理赔部”专门处理非车险案件。
2、非车险案件的处理,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举例:在四川某工程案件的保险赔付过程中,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对同一案件的判断及处理结果迥异。
3、对某些案件的赔付标准尚无明确立法规定,存有争议;
举例:10个相同的杯子,共投保100元,基中一个被打碎时,是按10元赔付还是按修复该杯子所产生的90元的修复费用进行赔付?
第二部分 对保险公司的几种不利因素
一、在法律层面注重保护投保人;
1、“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在投保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已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就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则认定投保人已“如实告知”。
2、“通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当即时通知保险公司。
但现实中投保人往往怠于通知,则通过是否存在其他渠道可使保险公司知道保险事由的发生,例如新闻报道。
3、“说明义务”,如果存在免责条款,则需要本人签字。
现实中往往由代理人签字,在法律层面往往认定无效。
二、审判尺度倾向于投保人;
与法院沟通较为困难,法院在观念上侧重保护投保人。
三、查勘手段有限,骗保屡屡得逞。
经验:死亡案件,先查看之前病例;当事人未出庭,存在骗保可能性会加大;
个别高院规定保险赔款不允许打到法院账户,而是直接打到当事人账户。
第三部分 代理保险公司办理诉讼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非车险案件中:
1、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问题;
法律规定:以投保单为准。
法理分析:投保单为要约,保险单为承诺,保险单可形成合同。
实务技巧:两者不一致时,应当进行比较、审核,如果投保单对保险公司不利时,可不提供该证据。
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实务技巧:承保时做询问记录,且询问记录必须要由本人签署。
3、明确说明义务;
法律规定:格式条款要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要特别提示。
实务中:大部分拒赔的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败诉的一般是非本人签署的保险合同及仅签署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保险合同。
实务技巧:先判断是否本人签署,如果不是本人签,应积极取证投保人已经同意或认可。
可将免责条款专门打出来签字,或让投保人抄写免责条款,或通过录音,保证免责条款有效。
4、审查证据,提交证据;
审核证据是否对保险公司有利,决定是否提交该项证据。
5、注意与当事人沟通;
尽量与当事人调解结案。
6、积极主动与法官加强沟通。
二、车险案件中:
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
法理分析:“出单”为承诺。
法律规定:保费缴纳是合同成立;付费后保险单未出时,符合保险条件的应当赔付,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不予赔付。
审判实践:只要交费,即认定何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代签名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非本人签署,及法定代表人未签的情形下,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免责条款无效。
审判实践:视为当事人已追认,合同有效,但免责条款无效,不利于保险公司。
实务技巧:争取将免责条款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
3、停运损失问题;
审判实践:部分法院赔付,部分法院不赔付。
4、委托鉴定的问题;
审判实践:有鉴定结论的案件未必会输;
实务技巧: 如果鉴定存在问题或未鉴定,不宜盲目主动申请鉴定,最好事先了解如果鉴定是否有利于保险公司。
5、要穷尽所有手段。
注:本记录未经姚品信先生审阅,如有任何不完善,由主持人和记录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