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1日,我所执行主任杨宏芹律师受邀参加了上海新闻广播电台的《法眼看天下》直播节目。在节目中,杨宏芹律师和上海社会科学院陆震研究员一起对“南京星汉花园业委会与开发商车库之争”一案进行了解读并与听众朋友进行了交流。
就南京星汉花园业委会与开发商车库之争一案,南京鼓楼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在一审判决后,被告星汉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鼓楼法院经审理作出重审判决,被告星汉公司给付原告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驳回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节目中,杨宏芹律师首先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解析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分别处理的四种情形。随后从法律溯及力角度分析了该案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杨宏芹律师在回答听众提问时,表示在《物权法》出台后,我国对小区内车位的归属也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对本案的争议标的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