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上午9时,原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委书记刘国庆受贿案在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杨波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公诉机关指控称,2002年-2014年,被告人刘国庆利用其先后担任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驻马店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22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99万、港币10万元。起诉书显示,刘国庆在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被告人刘国庆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
杨波律师从侦查阶段即介入刘国庆受贿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刘国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与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提出律师意见,在审查起诉期间,阅看案卷,针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杨波律师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了解案件办理进程。开庭时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杨波律师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杨波律师就本案的事实、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并且提出刘国庆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公诉人对该辩护意见予以认可,庭后杨波律师向法院提交辩护词。
当天庭审,旁听席座无虚席,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将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