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浩信律师事务所杨宏芹律师及其学生王兆磊撰写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地位研究》一文于2015年5月在《证券法苑》第十四卷上发表。
该文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进行研究,从当事人适格的路径选择切入,就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两方面进行阐述,指出受托管理人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其不能以实质的正当当事人身份进入诉讼,但可以作为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之一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人进入诉讼。
杨宏芹律师团队已为两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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