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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是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而制定的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自2016年2月5日起实施。

  由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4号文”)高度概括的特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照4号文进行整改时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疑问。基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 于3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要点如下:

  1、自律管理基础下的信息披露

  协会表示,登记备案只是第一步,管理人还应当进行季度、年度以及重大事项的报告。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私募证券内部交易、操纵股价以及私募股权非法集资,导致整个私募基金行业非常混乱。4号文的出台,既是为了从外部监管的方面加强整个行业的规范程度,更是为了从内部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意识。

  对于保壳和倒壳的行为,协会明确表示不支持甚至是反对,并指出备案并非“一备了之”,登记之后的机构应当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4号文有相对细致要求),并且要持续遵守协会的一系列规则,协会认为“这是保证持续合规的基础”。同时,协会表示将陆续发布一系列的规则,配合4号文,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2、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作为4号文中明确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协会再次强调,该法律意见书旨在通过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背书,同时,也是协会反对保壳、倒壳的体现。

  协会对法律意见书提出了诸多要求,包括“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认定的证据和理由”、“对每个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要对管理人登记是否符合协会相关要求发表整体性意见”等;同时要求保存尽职调查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如果没有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论证理由,该法律意见书将不被接受。

  关于法律意见书,协会目前关注的要点还包括:(a)系统填报数据和法律意见书要一致(这是目前最大的问题,不一致的,应当特别说明,一旦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则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专门说明);(b)意见书需要证据支撑;和(c)法律意见书指代要正确。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审阅、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向行政、司法、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询证、网络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等。

  协会将对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包括约谈高管、现场检查及向证监局、证监会等机构咨询等),并视情况在登记或者重大变更的反馈意见中进一步询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者出具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果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将无法登记,同时协会将披露该律所及律师的名字,并严肃追责。

  如果法律意见书不清洁(即出具保留意见),很难通过备案,必须整改之后才能出具。目前大量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协会要求,我们将紧密跟进最新的动态及协会最新的要求。

  鉴于每个机构都不一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价格无法进行标准化,也不存在官方的法律意见书版本,但协会近期将进行问答,并对法律意见书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对于已登记且备案产品的管理人,协会将在之后的监管中,视具体情形要求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3、风控和内控尽职调查的要求

  协会对风控制度提出了三点要求:”是否有制度“、”制度是否符合《内控指引》“及”制度是否具有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譬如,是否与组织架构和人员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

  协会鼓励选择在协会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实现风控和内控目标。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风控负责人。

  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协会表示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合法的从业机构即可。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参照“问答7”,协会鼓励名称中使用“私募”,但不做硬性要求。

  外贸、商贸、制造之类的营业范围都属于禁止性范围。“投资咨询”是卖方业务,将被重点关注,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要先整改才能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交审核。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一个区域,律师应当如实陈述,并保证真实存在。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金

  尽管对资本金的数额没有强制要求,但协会对实缴资本一项十分重视,并且如果实缴为“0”或者仅达到注册资本的25%,协会将会特别提示,同时要求律师对其进行合理解释。

  如果管理人已经登记满一年,则必须提交财务报告,不满一年的,不强制要求提交。对于募集规模,需要银行或会计师等第三方出具证明。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

  某些基金管理人为了规避合格投资人的限制,在某些基金产品中以非员工冒充员工,造成存在大量假冒员工的情况,这属于协会的关注事项。协会可能会要求提供在职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甚至需要核查相关人员的社保。

  协会不限制高管的兼职,但是应该是合理兼职。

  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

  备案的时点是首轮募集之后就要备案。如果分支机构过多(譬如“易租宝”),协会将重点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4号文之后基金的登记和备案仍然在进行,并没有暂停,登记流程和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上述要点仅为本次宣讲会的部分内容,同时协会将针对更多的细节问题和实践中的疑难进行释义,并发布相应的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