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气候变化与绿色债券的法律思考


气候变化与绿色债券的法律思考


 作者:陈育芳 李克俭


  一、气候变化与绿色债券

  气候债券通常是指一种利用债券市场应对气候变化的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在我国气候债券的提法并不常见,大多数场合气候债券等同于绿色债券。绿色债券是近年来绿色金融领域大力发展的融资工具。从2013年开始,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2013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为110.42亿美元,2014年达到365.93亿美元,这两年的绿色债券发行量之和占据从2007年开始绿色债券累计发行量的80%。

  2015年3月27日,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绿色债券原则,指出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而绿色项目是指那些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且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包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治理等几大关键领域。

  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发行指引”),根据《发行指引》的定义,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

  绿色债券本质是企业债券的一种,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债券除拥有企业债券的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1、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限制。即发行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

  2、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

  相比于普通债券,除了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外,绿色债券发行人还必须使自己的“绿色”特征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而国际上对此的通用做法是请独立的专业认证机构出具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

  3、绿色债券的准入条件的变化

  发行绿色债券的条件比传统债券发行较为宽松: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绿色债券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较多

  (1)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2)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3)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4)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绿色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5)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6)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将优先给予支持。

  (7)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8)绿色债券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9)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10)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二、目前我国绿色债券项目的支持重点

  现阶段支持重点为:

  (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

  (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

  (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

  (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

  (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

  (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三、绿色债券的发行流程

  企业向国家发改委上报企业债发行材料。同时主承销商向证监会上报承销债发行会材程团成员资格核准材料,国家发改委审查同意后向证监会和人行发出会签批文;证监会和人行进行会签,其中人行会签的重点是发行品种和利率;会签文回到国家发改委,如没有问题,国家发改委下达正式发行批文。绿色债券审核程序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具体如下: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职责

  (一)相关中介机构关系图

  (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职责

  1、发行人

  提供债券发行所需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材料;

  配合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在主承销商的协助下,进行债券报批工作;

  积极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沟通。

  2、主承销商

  协调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牵头准备发行申请文件;

  进行债券市场调查,设计债券发行方案;

  协助发行人进行债券报批工作,促签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策划债券宣传方案,安排推介工作;

  组建承销团,领导承销团进行债券销售,并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3、信用评级机构

  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发行完成后的跟踪评级。

  4、会计审计机构

  协助提供发行人三年报表;协助发行人完成尽职调查的财务部分。

  5、律师

  执行法律尽职调查;就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绿色债权发行的实质要件

  (一)《证券法》规定的债权发行的实质要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债券发行的实质要件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