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案例分析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430652
一、挂牌公司简
公司名称: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码:430652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在地区:安徽
律师事务所:安徽承意律师事务所二、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股份转让中的对赌条款
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有约定回购股份的条款(对赌条款)
律师论证:
三联泵业控股股东何祥炎与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包含对赌性质条款的协议,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未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的情形。该等协议系何祥炎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与公司本身无关,该等协议及其履行不会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上述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因设立分支机构未登记而被罚款,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3月11日,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柏林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万消罚字[2013]第32号),认定三联泵业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于2011年12月开始在当地设立办公经营场所,从事水泵的销售活动,至查获时未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三联泵业已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该笔罚款,并撤消了该违规分支机构。三联泵业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因民事纠纷而承担民事赔偿,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2012年10月支付的5,800元为民事纠纷赔偿款。根据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马民一终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7月22日,和县开发区座落在原姚圩自然村附近的排灌站向原告李本斌承包的水面排水,导致大量鱼类死亡,经和县渔政管理站三名渔政检查人员现场勘查,并由和县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监测报告,认定水体受到污染。污染发生时,和县工业园区内共有18家企业,包括三联泵业。
李本斌将三联泵业等18家企业诉至和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因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赔偿,加害人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使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联泵业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系依据民法通则及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并不能认定三联泵业确实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和县环保局出具的证明,三联泵业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公司一股东(江河机电)成为国有控股企业后,其股份的处理
2013年12月,新华水力(江河机电的控股股东)向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递交了《关于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新华电经管[2013]327号)。2013年12月27日,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出具《关于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华企管[2013]65号),同意三联泵业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江河机电持有三联泵业4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
注意点:企业中国有股权的处理
(五)公司历史沿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1.内部职工股
内部职工股问题。根据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5%。1994年公司设立时登记的内部职工职比例为19.6%,1994年三家企业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净资产1,021.2898万元中的200万元拟出售给企业职工,没有实际执行,工商登记中的内部职工股系虚挂。
2.公司进行国企改制时,没有进行专门的评估、审计
3.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本误差
公司股本误差问题。因公司工作人员对股份数精确性认识不清,在向有关起草文件时,将公司原始股本1021.2898万元进行四舍五入,写成1,021.3万元,致使公司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出现错误,并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中股东持股数量也存在误差。
解决方案: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请示》(马政[2013]99号),对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1.内部职工股是虚挂,其实际所有人为水泵厂、轧花厂;公司历史中存在的内部职工股,没有导致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损失,没有发生任何纠纷,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2000年公司内部职工股清理的程序合法、结果有效。
2.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没有单独就改制事宜进行评估、审计,改制程序上存在瑕疵。2003年8月13日,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托,对公司整体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目的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价值依据。2003年11月24日,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皖中事评报字[2003]650号),评估基准日2003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58.81万元,调整后账面价值-2,201.47万元,评估价值为-1205.24万元。尽管本次评估目的不同,但其评估基准日与公司企业改制工作组确定的改制基准日接近(相差一个月),净资产账面价值差异不大(相差7.19万元),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足以证明公司国企改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