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农行关闭P2P平台接口引关注



        

  近日,一则农业银行关闭涉P2P交易接口的消息引发热议。

  从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可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被鼓励开展业务创新,为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的。自《指导意见》出台,部分商业银行开始探索与包括P2P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提供资金存管业务,而目前农行关闭涉P2P交易接口无疑发出了不同声音,此举不排除是因为近期P2P平台风险事件频发且涉及资金额巨大的可能,风险问题也是多数银行未开展网络贷款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

  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资金存管等服务是对银行业务创新提出的鼓励而非强制性要求,多数银行基于对业务量的考虑以及风险的评估,仍处观望状态。无论农行此举是自身业务调整还是对P2P平台业务的暂时推拒,该事件的确引发了对P2P平台规范运营及风险控制的关注。有消息称“农业银行发布《关于立即停止与违规违约支付机构合作的通知》指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向P2P平台提供了农行卡支付通道,导致风险蔓延至我行,给我行声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如银行仅扮演支付通道的角色,也仍有可能因平台的运营不善损害自身声誉,那么若银行的业务涉及P2P平台的资金存管、结算、资金托管,则将面临更高的风险。在此情形下,互联网金融企业欲与银行业进行业务合作,将面临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而这种高要求将进一步区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会导致风控不严的平台出现生存危机,但从另一方面看,也有利于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

附:相关规范性文件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