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代购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随着网络及微信等平台的发展,代购已成为一种新兴购物形式,零售商替国人从国外购买各种商品已屡见不鲜。然而,代购不同于一次销售,代购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嫌触犯多重法律关系,具体触犯的法律关系如下:

  1、偷税漏税

  从事代购行为的零售商一般会以较低成本买进代购产品,再以较为优势的价格卖给国内消费者,整个过程,零售商必然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2、贵司的独家代理权

  代购产品若在华由具有独家代理商的,意味着在中国,该代理商依法可从事销售有关代购产品的商业活动,并享有代购产品的专营权,除非经其同意,该地区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然而,零售商未经代理商作为代购产品在华独家代理商的同意,在华从事与销售代购产品有关的商业行为,这显然侵犯了代理商作为在华独家代理商销售代购产品的利益。

  3、侵犯贵司注册商标权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可知,代理商若在核定使用的代购产品上注册了商标,则其对代购产品所注册的商标具有专用权。根据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第一款之规定可知,零售商只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代理商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标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零售商的行为均侵犯了代理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代购有风险,代购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