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地经济改革朝着放松管制的方向不断迈进,海外投资便利化政策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金融业“出海”的步伐也在加快。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自由贸易港,历来是中国内地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热门平台。
近两年,随着两地金融联系的不断加强,内地的券商系、期货系、银行系甚至科技巨头纷纷大举进军香港金融业。例如,光大证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以40.95亿港元价格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约70%的股份,,浦发银行以850万港元收购香港南亚投资管理100%股权,阿里巴巴旗下私募基金以3.5亿美元收购高端咨询公司瑞东集团的控股权。
收购香港金融企业是怎样一种体验?基于我们最近帮助内地一些金融机构通过香港实现海外市场拓展的经验,我们在此对收购香港金融业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简要评述。
一、收购监管
内地金融机构在港收购需要面对内地和香港两地监管机构的审批。在内地,目前金融业仍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监管;而在香港,要视收购标的公司的不同面临不同的监管。
香港的公司类别主要划分为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收购公众公司事涉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须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等相关法例的规管,过程及审查较为复杂及严格。而收购私人公司,只需得到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核准即可。
香港负责监管金融及投资领域的有四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理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其中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以证券期货行业为例,受香港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共有十种,包括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资产管理等,每类活动对应一类牌照,获发牌照的公司即为持牌法团。内地企业收购香港金融机构属于持牌法团更改大股东,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核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大股东不等同于控股股东,也不同于内地证券期货类法律规定的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香港持牌法团大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的直接或间接持有持牌法团10%以上股份,或者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行使持牌法团10%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因此,收购方在申请时,除了须向香港证监会披露收购方公司资料外,还须披露持有收购方10%以上股份的公司资料,层层上去以此类推,直至最后的实际控制人。此外,收购方还须披露各层级大股东的董事资料。
计划收购香港持牌公司的内地金融机构在进行收购项目前需要充分考虑两地监管机构审批所需要的时间。收购方可以充分咨询律师等中介机构意见,运用一定的实务操作技巧,以便加快收购审批和项目进程。
二、并购资金来源
并购交易的架构需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并购可通过成立SPV(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由母公司以贷款或其他形式为SPV进行融资。在香港收购金融机构,并购资金来源可包括并购贷款、VC/PE支持、债券融资或利用外汇储备购汇等。并购贷款是一个高风险的贷款品种,需要银行对行业有比较深的研究,银行对于所有的行业并不可能全部精通,因此放贷条件比较严格,通常民营企业的收购方比较倾向选择靠投行、私募等金融机构、债券融资及利用外汇储备进行并购。
如果目标公司规模不是很大,可以采用购汇方式筹集收购资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13号文,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这样大大缩短了过去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购汇的流程。
如果目标公司规模较大,收购主体所在地有自贸区,还可以充分利用自贸区的特殊政策。例如,在上海自贸区设立SPV只需5个工作日就可以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去外汇局的购汇审批用时也很短,以SPV作为主体在自贸区内向银行申请贷款,可以获得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跨境并购贷款,极大节约时间成本和价格成本。
三、尽职调查与交易
金融业是一个高度受监管的行业,又是香港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因此相对其他行业而言通常公司治理和经营等较为规范,通过行业监管机构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可以了解到一些目标公司的经营合规情况。但因内地与香港在法律制度、习惯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作为收购方的内地公司还是很有必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被收购的标的香港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例如,香港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一般设置有先买权条款,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须依规定先向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要约,因此内地企业采用股权收购方式收购香港公司时,需要先调查公司章程是否对股份转让有任何限制,公司的股份上是否设置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等。
四、交易税费
与内地相比,香港税制简单且税率较低,且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其中,利得税一般为16.5%(法团业务),资本利得税除外,也就是说转让香港公司的股份,转让方无需就转让所得缴纳利得税。
股权收购香港公司涉及到的税费主要是印花税,是一次性的税收,买卖双方需签立成交单据并于指定限期内为转让文书盖加盖印花及缴付印花税,印花税额根据转让价款或转让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0.1%计算,如果转让文件所记载之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所转让股份的市场价值,则印花税署就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的真实性,从而以其认为合理的转让价款评估印花税。如买卖双方在指定限期内仍未缴付印花税,税务局将有权向其索取逾期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