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实体经济的持续下滑,且年底将至,又到了一年劳动合同纠纷的高发期。近日,笔者先后接待数个当事人咨询,有主动辞职的,有被企业逼着辞职的,也有被公司辞退的,咨询的内容无外乎离职时能不能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经济问题。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离职的不同情况,分析如下:
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需要说清楚理由,但应注意以下情形:
1、虽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需要说清楚理由,但仍应履行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或邮件提前通知公司的义务。如果因为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迫使公司不得不紧急安排其他员工加班,公司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或是紧急调入新员工到岗,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就由于劳动者的违约辞职给公司带来了实际的损失,那劳动者就会被要求赔偿公司这部分损失。
2、如果合同未期满,且在合同期内,企业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是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学习、深造等,并与企业约定服务期,合同中还写明了辞职违约金的具体事项。那么,劳动者违反了此服务期约定,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3、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则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提出,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逼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辞退员工而又不想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无理由的采取将员工调岗、降薪、变更工作环境的措施,以让员工知难而退,主动辞职。
根据2001年4月30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四、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各种情形,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等都应如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