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关于一般资产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

 

              关于一般资产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

 

  一、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一般资产交易的规模、财务指标,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规定了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简要内容如下:


  注: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标准计算。

  注:达到标准二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财务指标的,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还应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程序。

  

  二、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应当在一般资产交易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a.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b.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中国证监会在对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处罚决定书指出,上市公司签署意向书后应及时披露,此时,如果上市公司有足够的信心与能力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证有关意向性信息不会外泄、不会被不当使用,为了促进商业合作正式协议的顺利签署,并防止“过早披露”、“动辄披露”、“频繁披露”可能导致的股价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监管程序后,可以暂不披露意向性信息。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无意保密、无法做到严格保密或者有关信息已经外泄,就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不得延误。

  上市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持续披露一般资产交易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三、披露格式

  上市公司披露一般资产交易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