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一则给执业律师进行分级评定的消息在各个法律相关职业朋友圈甚嚣尘上,根据律师级别,限定其在不同级别法院出庭的资格,级别低的律师将不能够在级别高的法院出庭诉讼。起因是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在某论坛透露,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可能在明年推进。PS:陈教授本人一向在刑事诉讼法相关方向著书立说,人民大学可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研究的基地。
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在律师圈备受诟病,说什么给律师分级受惠,不就是设置执业限制!一些新执业律师呼吁:何不改得彻底点,像刚刚设立律师制度一样,给待遇给职称,给司法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编制!细分专业的高度专业化律师,例如专利涉外的律师群体则不无鄙夷:分级?信息网络环境下,知产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类案件动辄上到最高法院,动辄要参考举证美国的判例和文献,我会的一级律师会吗?我有的案源一级律师有吗?非法律专业的律师更是嗤之以鼻,谁来设置评定机构,制定评级标准?所谓评级听起来不过是加强行政干预,制造垄断的幌子。诸如此类,非议之声不绝。
暂且不说这制度的制定者有没有当过律师,是否了解律师业务,怎么分级才科学?在法律服务高度发达的国家,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业务其实是非诉讼业务,因为大量的诉讼风险在发生前通过雇佣律师顾问已经预防和消解;而在法律服务并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律师业务趋向单一,绝大部分是诉讼业务,因为,自然这种市场需求也是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的,民众并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消费能力和消费意识。综观我国律师制度一共不过短短三十年历史,转眼成了世界第二经济体,非诉讼业务必定迅猛增长,回顾八十年代律师制度实施之初,有尽调吗?有上市业务吗?有并购服务吗?自然现在都有,日后只会更多。那么非诉讼业务要分级吗?想必陈教授他老人家不熟悉非讼,所以没提非诉律师执业限制的问题。这至少说明,即便律师因为级别限制不能办理某些级别法院的诉讼案件,也可以转向非诉这一更广阔的领域。
不过,千万别以为我们的律师管理者和“专家”是在某天一拍脑袋就想象出律师分级来限制出庭资格,恐怕他们也没有这样的创造力。放眼看看世界,律师执业有区域和级别限制的也并非我们特有。可是,要想有效实施律师分级和执业法院级别限制,恐怕首要的是要建设起完备的配套制度,否则市场是不会简单服从命令的。Let’s以承袭英国法,法律上作为境外来同等对待的香港地区,以及同样地大物博,法制情况比较复杂的美利坚为例,稍作了解。
众所周知,在香港,律师分为Barrister 和Solicitor,即日常听到的”巴律师“和”沙律师“,其中Barrister 因为能够出席高等法院庭审,办理重大商事、刑事案件,又被广东话区域称作”大状“或者大律师。Solicitor也称事务律师,主要负责办理非诉讼案件和基层法院的诉讼案件,限制比较明确。但是,我们一般不知道,Solicitor 与Barrister之间是可以互相转换的。尽管每个法律从业者只能选择Solicitor或Barrister其一进行执业,但却可以申请一种执业资格向另一种的转换。因为一个律师随着职业生涯发展的不同阶段,执业偏好和志向会有变化,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近年来也有相当数量的香港大律师转向做普通律师,原因无非是如今非诉业务蓬勃,盈利客观,非诉常有而重大刑事案件并不常有。青年律师首先还是要考虑香港的高房价和养家糊口。等积累足够了,再转向钟情的重大刑事案件。这往往与国内的律师先靠刑案扬名,后靠民商案件致富是相反的。要知道,依据香港的法例,Barrister是不能独自承接业务的,大律师与客户会谈必须有事务律师在场,大律师只能向事务律师收费。事实上,如今在经济高度发达的香港,绝大部分法律服务是非诉讼或基层法院诉讼,事务律师掌握着客户,大律师要靠事务律师介绍业务和推介客户。这样既是对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也是两类律师相互监督。所以如今的英联邦法律体制下,完全不能说大律师地位是高于事务律师的。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来讲,虽有执业限制,但因有完善的制度,其实就没有限制,对每个律师都很公平。
在美国,由于各州最初移民和统治者来源不同,法律从建立之初就各不相同,制度基础不仅来源于欧洲各国,也受到临近拉丁美洲国家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各州只能自行组织自己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律师当然也只能选择一州进行实际执业。基于这种限定,一个州的律师只能在本州法院出庭,也只能处理本州法律事务。而美国的互联网经济和商业贸易如此发达,客户业务必然呈现地域的广泛覆盖和交叉,这就要求住所在一州的客户除雇佣本州律师外,逢有外州业务纠纷还是要有外州律师专门处理。这是客观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根据美国法律,对于律师推荐案件给外州律师的,推荐律师通常可以收取外州律师案件收费的20%左右作为佣金,当然不同州可能有不同的细则性条件或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制,正是有了这一制度,所以各州律师合作秩序井然,律师服务质量不受影响,既然有合法佣金,推荐律师自然会认真选择合作对象,接受案件的律师也会明确考虑佣金来确定案件收费,各得其所。
以此看来,要想实施分级制度,对律师执业进行限制,首先必须设置完善的配套措施。握有案源的律师不能出庭,就要靠他寻找合适资格的律师办理具体案件,有资格的律师缺乏案源也必须拓宽合作,如果不明文规定律师佣金的合法性和比例,就会导致暗地商业贿赂的混乱,客户没有佣金意识就不会接受适度的涨价,办案律师接受低价又要支付佣金的结果就必然导致案件代理质量的下降。而另一方面,大量不掌握案源又没有高级别的律师就必然自动转投非诉业务,势必造成基础性业务的低价竞争;而专业度较高的非诉资深律师会倾向于雇佣廉价授薪律师来代办,自己则必定提高收费,对客户来说要获得与过去同等专业度的服务必然付出更高价格,这于各方都不是有利局面。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保证律师的合理权益,建立通畅的晋升通道和转换机制,一旦市场不买账,供求关系会导致客户用脚投票,所谓的分级制度也就必定沦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