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女子被狗咬成重伤,男友策划骗捐80万元”事件之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前段时间,安徽籍女子李某为救儿童被恶犬咬成重伤事件,在网上引发众多网民关注,在短短几天时间内,李某获得80多万元的爱心捐助。然而,前几天这起事件发生了惊天逆转,该事件系李某男友张某某为获取捐款而一手策划的,所获捐款也被用于支付李某医疗费。那么这一系列事件背后,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周某某编造谎言获得巨额捐款,这是不是诈骗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捏造了关键事实,虚构了并不存在的见义勇为事实,从而使大众作出错误判断,正是基于这种错误判断,大众做出捐款的财产处分行为,张某某也因此获得了财产。虽然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捐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给李某治病,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其预料如果按实报到可能得不到捐款或获得很少捐款,才会编造李某舍身救女童的情节,以博取大众同情,从而获取更多捐款。张某某将所获捐款用于给李某治病,是一种事后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求,涉嫌诈骗罪。

  《刑法》及2011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不明真相的大众因前期媒体和记者的失实报道,受到蒙蔽导致误娟,那么前期报道的媒体或记者有没有责任?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新闻媒体、记者作为新闻报道方,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尽到审核义务。但新闻媒体、记者不可能了解所有事实真相,只要在报道过程中,并非恶意虚假报道,即可免责。对于已经刊发虚假或失实报道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行政措施。

  在诈骗这一情节上,媒体记者只要不是和张某某事先串通、明知虚假事实而进行报道,记者就无需承担刑责。

  三、养狗场主人承担哪些责任?

  从报道看,被咬女子和养狗场主人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在此之前该女子和张某就住在养狗场内,可以说女子对养狗场情况较为熟悉。被咬女子在熟悉养狗场情况的前提下,对自己进入养狗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见,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养狗场主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