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走出去”战略的思考(二)

 

  “走出去”的主要形式就是海外收购。如何出海?怎样出海?是否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适用的境内外法律设计合适的海外投资法律结构是决定海外收购成败的关键一环。

  涉外并购必然经历从前期的准备(主要为确定标的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到交易的执行(尽职调查、估值与收购结构方案设计以及收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谈判与签署)直至后续的交割以及交割后的整合漫长的过程,而且因海外投资收购涉及至少2个以上司法辖区法律规管和(包括相关行业、外资准入以及反垄断审查)审批部门的审批,因此,海外收购可能是所有并购交易中所需时间最长、难度最高、法律风险最高,成功率也是最低的一种。

  以下简就几种海外收购的类型:

  一、通过境外SPV全现金并购

  海外收购法律结构有很多种,海外收购法律结构中最为简单的一种就是通过在海外设立SPV进行并购。

  在此种结构中,出海的主体通过现有自有资金或通过外部杠杆融资以全现金方式收购。绝大多数公司选择通过其设立在境外的控股子公司对境外标的资产进行并购。该结构的基本思路是: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通常情况下表现为特殊目的载体,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以全现金方式收购境外标的资产(事实上,该设立SPV的间接收购方式在其余几种海外收购法律结构中也均适用)。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私募资金或者银行并购贷款以及增发融资以及以上组合。相对于境内银行贷款的高融资成本,SPV的境外发债或过桥贷款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通常而言,设立SPV的一般地域根据投资并购目的地不同而不尽相同,比如非洲通常为毛里求斯、欧洲通常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东南亚通常为新加坡等,而且实践中出于避税或隔离法律风险目的会设多层的SPV结构。

  该方案主要有下列优势:缩短境内外审批部门对并购交易审核的时间,提高了境外投资并购的效率;可利用控股子公司(SPV)所在地政策享受税收上的优惠,节约税收成本;可利用控股子公司(SPV)隔离风险并可方便退出;对于有资产变现需求的出售方而言,全现金收购具有相当的竞争力。

  该方案的主要缺点对收购方而言,对其资金实力或借贷能力要求较高,而且也增加了收购方的资金风险、财务成本费用和债务压力。实务中战略出售方可能存在多重需求与目标,因此,收购方更倾向于采取现金和股权相结合的方式。

  二、收购方大股东/PE并购基金收购标的公司,收购方通过定增收购标的公司

  该方案可采用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由收购方大股东/母公司或并购基金收购境外资产;第二步,再由收购方通过定增融资并收购的方式将境外资产注入收购方企业。

  该方案一般由上市公司采用,优势在于由大股东/PE并购基金先行收购有效预先锁定标的公司,避免上市公司复杂决策流程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避免贻误收购时机,缩短交易时间;化解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境外并购的风险;而后通过增发增加了收购的资金实力,为上市公司提供多元化的支付手段。该方案的劣势在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PE基金先行收购的情况下较为突出:对控股股东及该基金的资金实力具有较高的要求,并提高了其资金成本。进一步而言,还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以及后续的关联交易问题。因此,在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PE基金先行进行收购的情况下,实务中常需由其作出该等收购的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以及预计时间表,而在注入前,其通常会与上市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类文件而将相关资产业务委托给公司运营管理并向上市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而后续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时,上市公司需履行严格的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相关方要回避表决。

  三、出海方先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再并购标的公司

  是指由收购方(一般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再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SPV)以全现金方式收购境外标的资产。该方案的基本思路是:并购所需的资金来自定向增发募集。

  显然,此种结构与第一种结构的主要区别在于多一层定增募集资金的流程和程序。好处在于避免动用现有资金的财务成本费用或外部杠杆融资的压力,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后续进行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规定适用的风险,但定增额外增加了监管部门关于定增的专门审核流程。因而可能增加海外收购的时间成本。

  四、跨境换股

  海外收购跨境换股是指境内收购方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境内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外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外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分为直接和间接的两种。跨境换股最大特点是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避免了现金支付的压力与税务成本,在一些涉及金额重大交易中其优势就极为突出,但其缺点在于收购主体和目标公司都需要相关股东大会审议,而且境内主体公司股权比例在换股后也会被稀释。目前海外收购涉及的跨境换股主要为间接的跨境换股,即境内收购方在境外设立子公司SPV,以该子公司的股权或其增发股份,购买境外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增发股份。在此种跨境换股中,存在相互参股、混合并购的情形,其最终结果是境内上市公司入股/收购了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也入股/收购了境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