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财富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信托也越来越多的被金融机构所采用,并在近几年得以开花式的增长,但因是舶来品,中国的国情及法律体制及传入渊源区别很大,过快的增长,弊端也逐渐显露。
国人接触海外信托的概念最多的应以明星家族及大型上市公司发生的信托案例来源居多,如梅艳芳的遗嘱信托诉讼案件、龙湖地产的信托安排等较为知名。然而国内真正对于海外的信托可查的详细资料甚是有限,更多的来源应是信托使用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判例中得以体现。
信托作为泊来品,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管理或处分该财产,并最终利益归属于受益人的行为。因此信托需由三方主体来构成其运行,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它是一种法律行为。
一、海外信托的渊源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的管理理念,最早可追溯于古罗马时期,当时信托的概念来源于拉丁文“Fidei Commissum”主要用于遗产的转移。《罗马法》原来的立法上,将一部份人排斥于遗产继承之外,为了避开这样的法律规定,遗嘱人为了自已妻儿子女的利益,将其财产交由自已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并代其进行分配,从而遗产继承权得以实现,遗嘱信托的形式在当时得以确立,其作为固定的制度,并记载于《查士丁尼法典》中。
最初信托的使用者是个人,系一种为家庭财产的授予与安排的民事信托法律行为,而信托的现代化发展则将它与商业有机联合起来,并使得其更加具有丰富的生命力。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应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尤斯制”(uses)制度。公元前579年,基督教传到英格兰,大量的民众从成为虔诚的基督教徒,秉承着“活时捐赠,死后天堂”的信义,许多教徒在死后将自己的土地部份或全部捐赠给教会。而按当时的法律,君主对教会所占有的土地是不征课税的,那么意味着随着教会接受的捐赠及买入的土地越来越多,君主的统治领域及税收的损失也随之增加并受到了威胁。1279年,爱德华一世颁布《没收条例》,条例规定对述捐赠行为进行了限制,捐赠的土地必须经过国王或大臣的同意方为有效,否则收为国有。但当时教会的势力及影响力已经非常庞大了,他们为此利用罗马法中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创设出了“尤斯”制度:即凡以土地捐献给教会的,可以先赠与第三个人,通过第三人对该捐赠土地所取得的收入再转交给教会,从而规避了教会要接受赠与的土地须先通过国王或大臣的批准的规定,教会实质上占有着教徒捐赠的土地而不必由教会直接接受赠与的土地。此后这种用益制度在其它方面也得到了大量的推广和应用,英国也就此奠定了现代信托业鼻祖的地位。
二、海外信托的发展
英国为信托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了近代,民事信托由无偿转为有偿,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域,法律逐渐得以健全,制度得以很好的发展和保护,并充分在世界得以快速的发展和演变。其中美国将民事信托充分发展,广泛应用于商业,将信托金融作为一项新的金融领域得以传承。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化自由的发展,世界各国对金融管制的放宽,信托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职能多元化、经营模式混合化、业务国际化及品种创新等发展趋势。以美国的信托业为例,其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及企业年金信托尤为发达。同时各离岸岛国作为金融工具也蓬勃的发展,连接着全球金融脉络。
如今,信托除了传统的财富传承外,也同样是最具创新的理财工具,如隔代转让税收信托、股权激励信托等已将信托发挥到了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