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商品房面积106平方米,总价62万元,交付日期2012年12月30日,交付条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2012年12月中旬,开发商通知王某收房,王某要求开发商提供该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但开发商仅提供了该商品房所在楼的单体竣工验收报告。王某以该商品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为由,拒绝收房。2013年10月,王某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商品房交付时,是否达到交付条件。
开发商辩称: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建设部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现政府部门不再组织综合验收,所以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根本无法实现。依据当前房地产行业内交房的通行做法,商品房单体竣工验收合同即可交房,2012年12月,该商品房所在楼已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已达到交付标准,原告王某拒绝收房系其个人行为,其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于理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王某辩称: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中的条款双方应当予以遵守。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可见,分期综合验收涉及到规划、消防、人防、单体验收、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等众多子项目。虽然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建设部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当前政府也不再组织分期综合验收,但分期综合验收中涉及的众多子项目仍需验收合格,所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是可以达到的,而开发商仅提供单体验收合格的资料显然是不符合交付条件的。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交房时,未向原告出示该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该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予以遵守。虽然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分期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已取消,该交付条件表面上看已无法达到,但该交付条件的实质内容是可以达到的,若该条款无效,等于降低了开发商的交付条件,这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且商品房销售合同一般是开发商拟定好的格式合同,购房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根据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也应该做出对开发商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