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旧物业公司霸占小区不退场

业委会维权程序合法最重要


  业主与物业服务纠纷,因为涉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格外引人关注。这是上海市宝山区一个普普通通的居民小区,却有着中国所有城市物业共同的特征。当初开发商交付房产时,也一并给了个物业公司,约定的合同是一年,一年后由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签订新的合同。业主大会倒是产生了,业委会主任与物业负责人关系过密,再也不提签订合同的事,一拖就是七八年。与此同时,小区卫生脏乱差、收费越来越高,业主意见很大却短期内难有改变良策。

  第一步,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维权,程序合法非常重要。在律师的指导下,根据《物业管理条理》的规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之后向小区所在街道报备,取得证书和公章,依法行使职权。尽管前业委会主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回发放和备案证,最终还是被法院驳回。进展顺利,首战告捷。

  第二步,投票表决物业去留,启动驱赶旧物业的程序。五位委员没有预料到,这一回,起诉胜算不大,对手把文戏变成了武戏,如此曲折起伏,将近一年时间一直持续动荡。

  2014年7月12日公开投票表决小区是否公开招标物业服务企业,表决结果是多数赞成小区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公告,初战告捷。但是,真正的成功,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前业主委员会主任和物业公司的怂恿下,部分不明真相的业主以表决存在暗箱操作,通过写联名信、上访的方式,要求街道、居委会出面,重新投票表决,要求与原物业公司续聘物业管理合同。于是在街道及居委会的组织下,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参与,重新投票表决是否续聘物业公司。两次投票,看似差不多,实则本质不同:一个是是否公开招聘,一个是是否续聘。2014年8月7日投票表决开始,明确表示,“若拟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与业主大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式转为公开招标方式”。2014年8月25日表决结果公告,小区继续与原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事态进入谈判签约阶段。

  谈判进行的相当艰苦,参加人员有党总支书记、居委主任、街道市政科、街道房管办、物业总经理及财务主管,五位业委会委员。谈判规格之高、人员之多远远超过人大选举,有时甚至需要派出所出警到场维持秩序。情况果然比预料的要糟糕,经过2014年9月9日、9月19日、12月24日三次正式与物业公司谈判,甚至在几乎无法前进的情况向,于2014年10月27致函小区党总支书记,请求出面启动新一轮谈判,尽早解决小区物业管理被动局面。这注定是一场不对称的谈判,物业有了表决结果有恃无恐,坚持按原来价格签订合同;业委会要求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据理力争。旷日持久,近半年的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无果而终。根据2014年8月25日公告内容,“若拟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与业主大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式转为公开招标方式”,业委会完全有权利在无法订立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启动公开招标方式。但是,为充分尊重每一个业主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业委会决定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2015.1.18业委会发布小区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的公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公告的方式完成了投放选票、收取选票、公开表决。2015年2月4日原定9:00在业委会办公室公开唱票表决公开结果,8点多时光,一个男业主、前业委主任冲进办公室砸开选票箱,开始疯狂撕扯选票,被撕裂和撕碎的选票洒得满地都是,后又有一个女业主(物业保安家属)冲进来再次撕票。业委主任当时报警,通河派出所出警。为防止再出意外,选票拼接改到旅馆举行,唱票表决仍在办公室公开举行,并将投票结果及时公告,同时报街道市政、房管办、党总支及居委。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方式,并不影响表决程序的合法及结果的公开公正。可对手依然不依不饶,又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表决结果。目前,诉讼的结果还没有出来,但笔者相信,胜诉的一方,必然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工作的一方。但是,笔者也有隐忧:即使业主委员会胜诉,将来的维权之路还很漫长,对手后面有旧物业公司的支持,涉及多年的利益,当然绝不会善罢甘休:旧物业会不主动与业委会交接并离场怎么办?新物业公司的合同如何履行?

  第三步,公开招标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在对手提起诉讼的同时,业主大会启动了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最终确定一家物业公司并签订了合同。在律师指导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一个条件,如果因前物业不愿意离场导致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业主大会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实际履行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笔者认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交的可处以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就是说中,地方政府有责任制止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政府在协调双方谈判之外,还应该拿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以正视听,确立方向,让他们明白谁也不可以胡搅蛮缠到底。

  原物业公司不愿退出,就这样僵持也不是办法,律师建议,诉讼也是解决危机的一个办法 :中标物业公司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好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这是理所当然的规则,因此旧物业公司肯定败诉,劝他们晚走不如早走。有了法院的判决,执行就有了公权的保障。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即新更换物业公司,从而引发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十分普遍,新进物业公司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是明智之举。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结识这样一批叔叔阿姨,他们都是这个小区里业主,有业委会委员也有普通业主,清一色的退休的“银发战士”,有教师、干部、工人等,为了全体业主(包括对手)的利益,不辞辛苦,任劳任怨,默默地开展各项工作,在维护广大业主权益与物业公司据理力争过程中表现中的细致、坚韧和气魄,令我敬佩。

  距离上次宝山法院开庭已经有些时日了,我脑子里总能记得这样一幅画面:开庭结束后叔叔阿姨站在雨中送我,车走了很远,我回望依然看见他们在雨中挥动的双手……这些再平凡不过的市民,他们的行为,却给了我强大的力量,使我坚定知难而上的信念:每一件再微小不过的纠纷,背后所蕴藏着的必定是这个社会具体而尖锐的矛盾,法律工作者不能轻视;面对任何困难,不气馁不畏缩,最终总能克难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