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对笔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在诉讼过程中,有时会碰到一方书证举证时,对方对书证的签名不认可的情况,必然会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所谓“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通常情况下,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但是,若一个人长期刻意地模仿某人的笔迹,很可能鉴定机构也被蒙蔽,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民间借贷案子,某公司老总张先生因经营需要,通过其司机赵某介绍向民间融资公司借了20万元。款到账后,赵某让张总打个条子给他本人,说是他给放贷人也打了借条。当张总写下“今借赵某人民 币20万元。”时,转念一想不对,其是向放贷人借款,也是向放贷人还款,并没有借赵某的钱,所以便没有签名,随手将纸条扔在了办公桌上。结果被赵某趁机拿走,而张总并没放在心上。年底赵某离职,二年后将张总起诉,追讨欠款20万。其主要证据就是一张有张总签字的借条。张总经辨认后,发现该借条是他自己之前没签名的借条,但现在被人签上了他的名字。我们随即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附上了相关的疑点。但经过法院指定的某区级鉴定机构却得出了出人意料的结论:笔迹系张某亲笔书写。我们随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及测谎申请,并最终在二审时胜诉。笔者网上搜索了一下,全国有很多起因为对笔迹鉴定结论不服而又没得到救济的败诉案例,相信其中有很多是被人仿冒,进而导致权利受损。

  当对笔迹鉴证结论不服时,异议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笔者结合工作经验,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保护:

  一、异议人坚持向更高权威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我们知道,所有的鉴定都是一些专家根据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每个人既有特定书写习惯,那么也一定可以被人刻意模仿,有时甚至会出现连本人都无法分辨的情况。在现实中,一些高仿的书画作品经常出现在权威拍卖行中,说明鉴定分辨之难。而同时,鉴定专家也是人,也是根据经验、分析、推理等方法去鉴别,那就存在经验、能力、责任心的差别,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相对而言,越高权威的机构,因其经验、条件的优越,就越有可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但在实际工作中,法院经常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对当事人再次提出的申请主观上认定是拖延手段,以审限为由,通常不予准许。所以,在此也呼吁审判人员戒除“有罪推定”的思维惯式,当异议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时,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如果审判人员不予支持,异议人要坚持申请,不惜要求审判人员回避以达到目的。

  二、坚持对提供书证者申请测谎。

  诉讼中,如果提供书证一方的内容系伪造,那么提供者本人一定是心知肚明的,也最害怕被人揭穿。若在此时对其进行测谎,很快就会露出马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背当事人意志而强行使用测谎仪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合法证据使用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提出测谎申请时,法官往往会征询对方的同意,否则便不予准许。而在诉讼中,双方已处于矛盾对立的状态中,被申请方又怎么会同意呢?结果导致无法测谎。当然,也有相当的实际案例,审判法官会强制对方去测试,告知若不配合测谎会认定对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在碰到反向证明的测试时,审判人员应当准许权利人的测谎申请。而申请人也要坚持申请,不达目的不罢休。

  三、自行委托另行鉴定。

  当异议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被允许时,可以另行委托更权威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如果新的鉴定结论的鉴定过程更严密、论述更详尽,那么就会对主审法官起到相当的影响。虽然这份新的鉴定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可能会说服法官安排重新鉴定,或者给法官审理时提供不同的参考。

  四、尽可能搜集到对方伪造笔迹或不诚信的表现。

  当对方提交出有异议的签名证据时,若异议人能够找到其曾经有过仿冒签名的证据,或者找到他曾有过的不诚信表现,这些都会对主审法官产生主观上的暗示,即这个人是不诚信的,他有可能伪造签名证据。这样法官在审判时无形中会给对方带来诸多的压力。

  总之,笔迹很容易被仿冒,笔迹鉴定也会经常出错。当出现这种不利情况时,异议人要穷尽一切手段进行自我救济,力争推翻原鉴定结论;同时,还要抓住证据链的构成,找出对方露洞,进而打败对方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