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基于Airbnb与Uber的经济与法律思考

 

  分享型经济的两大代表:全球民宿预订 Airbnb 优步 Uber 在上周受到的待遇可谓是截然不同:Airbnb的增长势头迅猛,完成了新一轮的15亿美元融资,估值达到了255亿美元,已经超过了酒店连锁巨头万豪Marriott)集团:210亿美元,是旅游网站 Expedia 估值的两倍,在全球10亿美元创业公司俱乐部中排名第三,在全球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4000;而Uber在全球出租车司机“公敌”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于上周在巴黎上演的法国出租车司机Uber暴力抗议,熊熊燃烧的轮胎,翻覆的车辆,以这样戏剧化的电影画面,让Uber站在了全球关注的风口浪尖上。

  无独有偶,AirbnbUber巴黎还真是结有不解之缘。巴黎是全球范围内Airbnb源最多的城市,超过纽约。2009 夏天,全巴黎的Airbnb房客只有 144 人次,5 年后,全城的Airbnb房客已有 51 万之多,某些区的Airbnb房客的数量竟然已经超过了常住居民的数量!Airbnb的创始人BrianChesky说在巴黎居住过的Airbnb房客数量超过180人次!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巴黎遭到出租车司机前所未有暴力抗议的Uber,其创始人Travis Kalanick灵感的来源,也正是出于一次异常糟糕的在巴黎使用出租车的经历,这让他觉得通过智能电话为自己召唤一辆好的“出租车”并配备一位有礼貌的司机,能够及时应答且不会在路线上耍阴谋诡计是如此之有必要

  分享型经济原则上并非为了让一切都成为免费,而是让供给与需求在尽量减少第三方参与的前提下进行直接“交易”。初衷是为了共享资源,减少驾车或者旅行途中不必要的支出,减少污染。这种去中介的想法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存在,智能手机网络的快速发展,线上支付系统的完善与使用者的高度互动也无法得以落实。当然,缺少“大数据”这块基石的技术支持,这最多也就是个美妙的空想,毕竟,是“大数据”在电光火石间为供给与需求进行牵线搭桥。在此基础上,AirbnbUber的诞生才有了可能。

  但是,AirbnbUber从诞生之日起问题不断。以Airbnb为例,尽管其支持者的论点是Airbnb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因Airbnb房客比典型的游客停留的时间更长,消费也是普通游客的两倍,而且消费的区域大多都在居民区附近,能对区域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无疑Airbnb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和酒店经济造成了冲击。因为对于像巴黎一样的全球知名大城市,对于住房的需求总是超过供给,这样房价始终会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而Airbnb的进入,不仅脱离了房屋租赁法的范畴,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居住的舒适性也无法得到保证,但却会给旅游地产带来不良竞争,并哄抬其价格,最后使得原本应该流入正常房屋租赁市场的房源也因为要分得一杯羹而流入Airbnb的房源。这样对于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则是收入处于金字塔底端的大多数人需要动用本来不甚宽裕的收入的更大部分用于支付日涨夜升的房租,而对于这部分人群在寻找下一个出租房时门槛也会变得更高。受法律约束的出租房因此也面对来自Airbnb房源的不正当竞争,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被打乱,这也违背了分享型经济的初衷。Uber,特别是其分支UberX(或UberPop)的诞生,更是使其在世界各国都遇到法律问题。其中一个是营业执照的问题,毕竟出租车需要营业执照,但Uber车辆目前大多以私家车为主,司机也沒有执照也不用缴税,就变成大家俗称的黑车,因此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乘客在使用Uber务时也必须申明自己愿意承担所有的风险Uber自认为只是一个平台)。

  对于Uber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必须区分Uber进入市场的合法性与Uber行为的合法性这两点。对于前者,必须要知道,在立法的时候,科学技术的发展远没有现在来得发达,而Uber以生存的卫星定位与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高科技在当时还不存在。一些裁定Uber进入市场非法的判决是建立在以前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很快会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为无效。当然,如果对于这个法律框架不去质疑,则对于Uber非法进入市场的判决依旧有效。譬如在20144月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商业法庭就是在此基础上坐车判决禁止Uber续在比利时境内营业。法国也在此基础上于2015522日由法国宪法委员会做出了颇为细致的裁定:(1)提供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在完成服务后必须回到自己的“驻地”或在一个停车场等候,不能一边行驶一边寻找下一个客户;(2)禁止Uber等手机应用显示周边专车的位置和空闲情况;(3)专车服务可以按里程计价,不必在订车时就确定价格。但对于这两个判决引发的评论则是其有效性问题。因为Uber即使被判定非法进入市场,却并未在庭审时出庭,因此法庭的判决基本属于“自动”判决。而Uber的出租车业并未因为以上禁令而彻底禁止营业。据媒体报道称,在2015年头两个月,在法国遭查处的Uber司机大概在100人左右,而由于多数司机遭查时属于初犯,每宗的实际罚金仅为数百元欧元。媒体还报道称,Uber在法国和其他市场都向遭罚的Uber司机提供了补偿金,实际上等于代缴了罚款。除比利时、法国外,德国、荷兰、意大利等国的中央政府或城市当局也Uber颁布禁令,禁止原因大多基于私家车入市提供运输服务违反当地法规,执行强度则参差不齐。但西班牙是个例外,因为在西班牙Uber的应用程序以及通过线上转账支付Uber车费被一并禁止,禁令效果立竿见影,在判决下来不久Uber就宣布彻底退出西班牙市场。在Uber进入市场合法性的问题后,是如何正确看待Uber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为Uber的便利性,所以排除上面的一些欧洲国家亦或是亚洲的韩国、台湾等地,Uber在日本、伦敦或美国的纽约、旧金山等十多个州都已经合法存在,并与一干竞争对手一同瓜分原本只属于传统出租车所有的市场,而Uber在“打压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方面似乎也同样不遗余力。有报道称Uber制造大规模虚假客户向其竞争对手进行虚假召车,从而使其赔钱;还有报道称Uber怂恿竞争对手车队的司机大规模离职转投Uber车队,这种不正当竞争不仅仅体现在消费者层面上,也同时体现在对于招聘司机的数量上面。当然,这些做法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毋庸置疑的,将可能使Uber收到法律制裁,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问题上的原则始终是一致的: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经营业务以从其竞争对手那里赢得市场份额,但任何以恶意扰乱竞争对手经营为目的的发展战略则要得到禁止。另外一方面,Uber制定的“高峰期价格”也被广为诟病,即车费随需求上升而上升,反之亦然。在某些情况下,价格可能会高于正常水平的68倍。对此,Uber的解释是车费的升高会吸引更多的司机抢答,从而确保每位召车者都可以叫到车。但某些特殊情况,譬如极端气候:雨雪,冰雹,洪水,会引爆价格,这也招致媒体与公众谴责Uber“利用天灾发大财”。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亦是基于伦理道德层面,因此政府可以考虑重新引入新的价格监管机制,从而避免在特殊情况下的价格不合理抬升。

  可以肯定的是AirbnbUber作为成功的初创型企业对于经济增长与创新确实带来贡献,但这种进步,越来越向着商业化方面发展,也背离了分享型经济的初衷或许,他们是否真正为实体经济服务?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现在可能还为时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