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用房依约出租给第一承租人,合同约定“不得转租”;第一承租人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二承租人,第二承租人租后又转租给第三承租人,第三承租人随后再转租给第四承租人,此时,出租人国有企业才发现实际使用商铺的并非第一承租人,而是第四承租人,且出租人连续数月未收到租金。
该国有企业领导为尽快理顺这一租赁关系,尽早收回欠租与商铺,与多层面的法律人士商讨,于是听取法律人士的意见,向某区法院启动第一个案件的诉讼程序,即:该国有公司诉第一承租人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要求与第一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第一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与违约金;国有企业胜诉。紧接着,该国有公司向同一法院启动第二个案件的诉讼程序,即:该国有公司诉第四承租人迁让纠纷的诉讼程序,国有公司无意外地胜诉。
当第四承租人准备搬离该商铺的同时,第三承租人突然强行搬入,并且大有实际占据商铺到底的意思表示;
现国有企业对第三承租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如此现状,如何解决未曾预料的难堪后果?
资深房地产专家刁钰萍律师给出两个建议:一是,国有企业再次启动诉讼程序:诉第三承租人迁让纠纷,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方案实现腾退商铺需要花上必要的时间与诉讼成本;二是,国有企业自行组织清退商铺人马,为不偏离和谐原则,在清退的全过程中,需要公证机关人员到场公证,必要时,需要110警方的支持与协调;该方案国有企业还得掌握好“度”,切忽引发新的民事纠纷或构成刑事责任。
刁钰萍律师在此提醒:“欲速则不达”。遇到这类案件,国有企业诉第一承租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审理法院在查明转租的具体事实的基础上,将第二承租人、第三承租人、第四承租人均列为案件的第三人,一并审理,通盘解决,判决生效后,可以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法慎密的诉讼程序可以避免现在的累讼与腾退不清、后患无穷的尴尬局面,真正地为企业和谐经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