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首次公开披露了部分思路-对P2P的监管,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最重要的是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地位,不得作为信用中介。
但是该意见刚刚发出的第二个月,红岭创投自曝一亿坏账,最终由平台自己买单。2014年12月,中汇在线推出的“汇盈宝”票据理财产品体现困难,销售该产品的微财富最终兜底,向消费者支付了本息。其他出现问题的平台则绝大多数选择跑路。
到底p2p平台应该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不同人员站在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多数从业者认为p2p平台应该仅是信息中介,出现平台兜底的现象是因为中国的投资者缺少风险教育和风险意识;或者认为风险与收益同在,投资者获得了收益,就应该承担风险;平台从业人员只要没有虚假标、没有自融、没有形成资金池,就不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主流观点,笔者不认同。中国的投资者不需要教育,大多数人买过彩票,99.9%的人没中奖,也未见经常有人要求彩票站或福彩中心赔偿!
第一,从平台本身宣传角度讲,无论是大幅的“保本保息”广告,还是上市公司股东背景,亦或是担保公司担保,总而言之,就是讲无风险或低风险高收益。没有一家平台显著位置提醒“投资有风险”!
第二,未有投资者资格限制,也没有投资数额上限,一旦出现风险,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波及面广,损毁程度大。
第三,从信息披露程度讲,投资者无法获得足够多的风险识别能力信息,无论是出于借款者隐私保护还是出于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从尽职调查能力讲,无任何一家平台披露借款人全部身份信息,无抵押物具体位置,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是否准确,有无租约,是否为唯一住房,有无户籍,有无老人孩子等等信息,平台没有调查清楚或者没有披露给投资者,“信息中介”这一职能未能完全胜任!
从收益与风险角度讲,全部由投资者承担风险不合理。以陆金所为例,投资者全部出资,平台无投资(针对单一项目),投资者拿到7%左右的回报,仅仅是略高于通货膨胀,借款者实际支付的利息高达18%(含平台费),中间部分收益获得者甚至高于投资者,这些受益群体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综上所述,平台不应仅是“信息中介”,还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唯一需要讨论的是平台需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