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诉讼中的真实义务一般指狭义上的真实义务,指律师在诉讼中有说出事实真相的责任,律师不得利用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不得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也不得教唆他人伪造证据以及不得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律师在诉讼中的真实义务有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真实义务是法定义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时,若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义务,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律师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教唆他人伪造证据等情况很少发生,这是因为前述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司法类罪。因此,前述行为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律师也不会碰触。
但是,律师为获得对自己所代理案件有利的司法裁判,在诉讼中作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陈述,即虚假陈述,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常有发生。因为,我国民事或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作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且虚假陈述一旦能披上证据规则的合法外衣,似已成为法庭抗辩和律师诉讼的技巧,即便被识破也很难界定和处罚。因此,通常有人认为,律师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不违反法律义务,只违背道德义务。其实,虚假陈述获得胜诉后,直接冲击和破坏司法公正是显而易见的。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立了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制度和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这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完善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法定化而制定的司法解释,这不但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有较强的震慑力,还为减少律师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