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希望通过简化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希望降低其因客观原因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添加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明确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是在厂规中规定上述内容,因该内容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该厂规的制定和公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即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过。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唐女士入职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和人事。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止,约定工资8000元,并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顺延一年,继续有效。唐女士一直工作至2015年4月30日,因工作问题离职,于2015年5月6日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上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不予支付唐女士2014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是否还需再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已经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顺延一年内继续有效。劳动合同足以表明唐女士知悉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的内容。在本案发生争议之前,唐女士也从未对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一年内继续有效应属有效。按照该条内容,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日之后虽然没有与唐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但由于唐女士一直在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唐女士离职前继续有效,双方之间应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无需再与唐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唐女士要求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
律师认为:本案其中包含非常值得探讨的法律适用问题。《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量大,如未及时续签或有遗漏,则可能要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很多企业采取各种方法简化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顺延一年内继续有效”。这一做法已成为不少企业的普遍行为,甚至也成为一些律师和劳动部门推荐给用人单位的“先进”做法。但该此类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约定或规定是否有效,是否可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审判中还存在较大争议。
如本案,劳动仲裁与一审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就意见截然相反。劳动仲裁认为该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从而支持了唐女士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但一审法院则认为根据合同可以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未支持唐女士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约定或以厂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期限的。如员工手册或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动有效至员工离开。第二种是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时间,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因这两种约定内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同,所以存在不同的处理原则。
对于第一种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不明的情况,因“员工离厂”是一个不确定的时间概念,故双方劳动合同顺延的期限也不明确,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的,另外约定或以厂规形式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必须法定的法律规定。且此种约定实质上赋予了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除权,无论劳动者因何原因离职,用人单位都可主张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从而规避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下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同时,此种约定或规定使劳动者不可能出现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使得劳动者丧失了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诸如“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之类的劳动合同顺延期限不确定的规定或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第二种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明确的规定或约定,因劳动合同顺延期限确定,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的可能性。由此,用人单位仍然要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本案中的情况,唐女士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等于延长了一年,此种顺延期限确定的约定或规定并没有影响劳动者权利的行使,也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因而该种约定或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如希望通过简便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来降低其因客观原因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此种方式一定要慎用。即使使用,一定要有完备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