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氏兄弟一共六人,其中老六是智障者,于2005年去世,其余五人均已成家立业。父亲于1993年3月去世,母亲刘某于2012年12月去世,身后留下浦东浦电路房屋一套(产权人为母亲一人名字),市值约200万元。
母亲生前向五兄弟及老娘舅刘某龙多次表示,百年之后,这套房屋留给老五王某勇一人继承,但没有书面遗嘱,兄弟五人当时均未表示反对。
母亲去世后,王老三曾向其他兄弟指出,母亲当时有口头遗嘱“将房子留给老五”,以排斥其他兄弟想分遗产的意图。但后来,老三因与老五的儿子发生纠纷,遂不承认之前说过的话。而且,其以原告的身份,将其他几兄弟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遗产。
被告王老五收到传票后,聘请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此案。
代理经过:
因本案属于一个简单的民事诉讼,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焦点一:母亲到底有没有立下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老五”?
原告认为:母亲当时没有口头遗嘱,完全否认。
其他几名被告认为:母亲虽有口头说法,但算不上是“遗嘱”,而且母亲年事已高,反复无常,也同进对老二、老四媳妇说过类似的话,所以母亲并没有留下真正的口头遗嘱。
被告老三认为:母亲留下了真实意思的口头遗嘱,并且有老二的书面陈述,认可了这一事实,而且也证实了原告自己也提出过母亲的口头遗嘱意思。但老二因为有利益在里面,事后反悔,不愿出庭证实,只是让其妻子出庭,而其妻也表示“老二的书面材料是实话实说”。另外,娘舅亲自出庭作证,证实其姐姐,生前多次与其说“将来将房子留给老五”,还证实在守五七期间,原告亲口对舅舅说过,“妈妈告诉他将来房子留给老五”。虽然原告不承认,却又不能驳斥舅舅的证词。综合分析,母亲生前确实作出过口头遗嘱“将房子留给老五。”
焦点二:母亲为何口头遗嘱将房子留给老五一人,而没给其他兄弟?
被告老三认为:母亲只所以立此口头遗嘱,基于以下考虑:
1、母亲当时拆迁购买这套房屋时没钱,是由老五一人一次性拿出6000元给母亲购得此房,而其他几个兄弟却分文未出。
2、老六在世时是残疾,母亲仅有三百元的退休工资,无力抚养,是由老五每月接济200元给母亲,直至老六去世。
3、其他几兄弟在分家时,均分有家中祖传的红木家具,而老五是最后结婚,却啥也没分到。
综上,母亲正是因为老五贡献最大,而取得最少,所以才立此口头遗嘱。
但原告认为:老五给母亲的6000元钱不是购房款,是因为他有钱,自愿接济母亲的;对老六的照顾,大家也都有不同程度的给予;红木家具不值钱,如果老五想要,可以拉回去。
其他几名被告认为:老五给6000元是事实,但不能因为出钱就可以得到房子,同意在分割中将此款扣出。对老六的照顾,也是老五自愿的。红木家具也不值啥钱。
所以,老五不能基于以上几点,就认为母亲将房屋留给他是理所当然的。
焦点三:母亲所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母亲没有口头遗嘱,即使有,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母亲生前一直身体健康,其所作口头意思表示时并非在危急情况下,而且在其后很长时间里,并没有去作出公证遗嘱或书面遗嘱,所以,母亲所作出的口头意思表示即使有也是无效的。
其他几名被告一致同意原告的观点。
本律师作为被告老三的代理人,指出:母亲作出的口头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老二和舅舅的陈述证实,尤其是曾得到原告本人的认可,所以母亲的口头遗嘱是真实存在的;母亲的遗嘱内容是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是自己的自由意思表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得到尊重和执行,不应随意否定和歪曲。我们来分析一下《继承法》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法律之所以要求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作出,是因为口头遗嘱不易固定,很容易被更改,可能无法真实的反映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但在本案中,老二和舅舅的陈述已证实母亲的口头遗嘱,其他几兄弟也都间接承认了遗嘱的内容,尤其是原告本人在此前也承认母亲的口头说法,还亲口对其他兄弟和舅舅陈述了口头遗嘱内容。那么,本案的口头遗嘱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更改或不真实的情况,与《继承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不一致,所以不能生搬该条款,仅因为母亲没有书面遗嘱就完全否定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样做是违背《继承法》的立法本意的。所以,我方认为母亲的口头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再者,因为老三对母亲生前尽孝最多,母亲是心怀感激才将房子给老五的,因此将房子分给老五符合我国传统的孝道美德,也体现了善有善报的道德原则。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王老五没能充分证明母亲生前立下口头遗嘱,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法按法定继承办理。即兄弟五人每人继承该房屋1/5产权份额。
但在本案法庭辩论后,老大自愿将其应得份额的五分之一补给老五。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论:
本案虽是一起简单的继承纠纷,但母亲的口头遗嘱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法院仅是根据常规,死扣法条,当然没有错,但其简单一判了之,既没有尊重母亲生前的真实意思,完全违背死者的意志,也不符合《继承法》的立法精神;更重要的是,根本没有化解社会矛盾,反而起了激化作用,使得肯吃亏付出的没得到应有的表彰,反而弄虚作假,说谎话的人得到了意外收获。虽然母亲没立书面遗嘱是一个硬伤,但主审法官完全应该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说理讲情宣法,尽力调解社会矛盾,使得各方作出让步,尽可能的尊重遗嘱,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