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浅议并购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在公司并购活动中,“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但在国内有些并购中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陈述与保证”条款包括了“陈述”与“保证”二个部分。其中陈述是指陈述人对既存事实的说明,保证是指保证人所做的一项允诺:如其陈述是虚假的,则将承担某种责任。陈述与保证二者联系十分密切,因为二者可能同时基于某一事实作出的,而在该事实被证明为不真实的情况下,能够同时发生违反陈述与违反保证的责任。因此实践中统称为“陈述与保证”条款。

  “陈述与保证”所涉及范围一般有:公司的组织、授权和资本总额,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负债,财务报表,税务,合同、租赁和其他义务,劳动事宜,遵守法律和诉讼,产品责任,环境保护等。

  “陈述与保证”目的有:1,就卖方所知悉(但买方无法轻易验证)的事实的陈述;2,填补审慎性调查的漏洞;3,确认买方作出实施收购所依赖的基本事实;4,为买方提供在主要事实存在不实的情况下停止交易、调整价格或提出索赔的合同依据。卖方的陈述及保证条款,对于买方,其意义在于防御因卖方不予协助其调查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买方所无法事先捕捉和知悉但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对于卖方,其意义在于尽量在较短的时间内转让标的物、回收投资款。即,卖方的陈述及保证条款,是在并购活动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促使双方实现交易的唯一且极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卖方对买方的信用保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正常的并购合同中,卖方的陈述及保证是不可或缺的必备条款,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外,保证条款一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按其规定如果法律明文规定须经审批或登记等法定程序方才生效的合同),买卖双方理应遵守之,否则,就应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正如前面所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卖方为促成交易的成功,特向买方提供的信誉保证即为陈述及保证条款,因此,理所当然的,从理论上,对于买方已知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卖方是不必作出保证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为,基于合理解释,既然买方已知目标公司的相关瑕疵,一般情况下,处于优势地位的买方想必早已重新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决定是否继续收购,或早已通过调价等各种方式完成利益分配。

  “陈述与保证”条款主要在两个时间点发生作用,分别是签约时和交割时。分别需要出售方确认“陈述与保证”条款内容的准确性,若无法确认,则收购方均有权退出交易。此外,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协商一段时间的存续期间(Survival Period)。若出售方在存续期间内出现违约行为,则收购方有权要求赔偿。

  因此,律师在制定并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时,需要特别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