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和一个创业者聊天,说起公司法又修改的问题,他抛出一个观点,“公司法修改的核心是创业更方便,除此以外,等我需要了解公司法的时候,我的公司已经捏着控股权要上市了。”
我想他也许并不知道,即将在美上市的阿里巴巴,马云的持股比例才区区8%而已,所以,创业者得明白,对于一间企业,核心是控制而非控股,理解错核心,有可能真的耽误你的融资大计。几年之前,当我们带着必投的决心和最简化的投资条款去一间企业谈判时,该企业的领袖令人震惊的在要钱的同时拒绝了所有条款,她的核心观点是她非常熟悉法律和投资,最后她摔门而去。后来他们是否成功融资我不得而知,我对创业者想说的是,千万不要以为你知道公司法。
本篇,我们分析两个个问题来部分了解公司法。
问题之一,公司的活动,从什么时候开始影响融资和上市?
可以肯定的说,公司的活动,从设立就会影响未来的融资和上市。通常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会倾向于从是否“违法”的角度来考虑。的确,这很重要。现在创业者普遍会重视守法经营,比如,真实而有效的出资、适格的董、监、高人选、制订及执行合法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等。问题是,创业者通常并不知道法律的层级效力和时效问题,而这种问题的出现往往给未来的“违法”埋下了伏笔。比如,一间创业企业2010年设立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两位股东以价值90万元的软件著作权和10万元现金出资注册公司,有问题么?没有问题。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条例有特殊政策,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问题是当时的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公司法的效力要甩开中关村园区条例好几条街,未来投资方在审查项目时必须要考虑证监会发审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另一个必须考虑的角度是,公司的哪些活动合法但会影响公司的商业价值。一间企业,效益尚佳,公司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分别是两位股东及其配偶,且公司章程规定,非经全体股东同意,董事会组成不得改变。这样的规定完全没有合法性问题,但是任何一个投资人看到这样的管理架构恐怕都会思虑再三。
因此,首先不要认为合法经营,从你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才开始,其次不要认为红头文件一定合法,再说合法的不见得一定合乎商业规则。
问题之二,何时可以考虑让出大股东地位、让给谁?
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只有两个建议,一,是一般起码到第二轮融资才考虑让出大股东地位,二,让给谁,除了是商业考量,同时也要看创业者对公司法和控制权的理解程度。
公司法没有规定什么是大股东,我们通常认为持有超过50%股权是绝对控股,超过35%是相对控股。但是如前所述的马云、还有京东网上商城的刘强东,他们的持股量连相对控股都没有,但他们却都实现了对所经营企业的绝对控制。这种控股地位的让渡,除了有所谓“蛋糕做大”的商业考量,把更多的股份让给共同创业的团队和出钱的投资人,同时更重要的是依靠了对于中国乃至外国公司法的理解。
从中国现行公司法看,除了通过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合理运用公司法条文二十五条关于章程的内容、三十四条关于股权比例和分红关系的内容、三十七条和四十二、四十三条关于股东会职权、表决和议事规则的内容、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关于董事会职权和议事规则的内容,都可以实现在不得不让渡控股地位时却依旧控制公司的目的。
而像马云、刘强东这些大佬,他们进一步借助国外更加灵活的公司法和上市规则以实现小股控制公司的目的。刘强东目前在京东大概持有18%的股份,但他通过所谓的“AB股制度”拥有更多的投票权以实现对公司管理的实际控制。马云则是通过特有的“合伙人制度”实现对董事会的完全控制。
从对上面两个问题的讨论,我们希望能够让所有董事长明白,你所了解的公司法可能并不是你了解的那个样子,其次,“控制”才是核心,而非“控股”。以后我们会陆续讨论公司法的其他具体问题。